貴陽市知識產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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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貴州省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文件
                                             
                                            筑經開管〔2013〕111號

                                             
                                            關于印發《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貴州省著名商標、貴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的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經開區各工作部門: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貴州省著名商標、貴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的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經開區工、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經開區各工作部門成員單位,請遵照執行。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2013年5月30日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
                                            貴州省著名商標、貴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的獎勵辦法
                                            (試行)

                                             
                                             
                                             
                                            第 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文件精神,大力實施商標戰略,按照“注冊一件商標、創建一 個品牌、帶動一項產業、活躍一方經濟”的思路,積極鼓勵和引導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企業增強商標和品牌意識,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支持 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經開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貴州省著名商標是指由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貴州省著名商標;貴陽市知名商標是指由貴陽市知名商標評審認定委員會認定的貴陽市知名商標。

                                            第三條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對轄區內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貴州省著名商標和貴陽市知名商標的企業進行獎勵。經開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辦法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經開區鼓勵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貴州省著名商標和貴陽市知名商標,獲得商標認定企業的獎勵資金從經開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申請獎勵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經開區內注冊、經營、納稅和申報;
                                            (二)在經營納稅、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食品企業須提交有效的食品企業QS認證書件;
                                            (四)申請人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地址必須在對應的行政區域內(如申請著名商標獎勵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地址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申請知名商標獎勵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地址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

                                            第六條 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每件50萬元的獎勵;獲得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的企業,給予每件20萬元的獎勵,獲得貴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的企業獎勵5萬元。
                                            對有效期滿又通過復核認定的貴州省著名商標和貴陽市知名商標,分別給予每件5萬元和2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獎勵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同年度內被貴陽市知名商標、貴州省著名商標或中國馳名商標重復認定的,獎勵不累計,以單項最高獎勵為準;
                                            (二)企業某個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貴州省著名商標或貴陽市知名商標并進行了獎勵,同一企業其它商標在以后年度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貴州省著名商標或貴陽市知名商標的,可以再次進行獎勵;
                                            (三)已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并已給予獎勵的企業,在以后年度同一商標被認定為貴州省著名商標或貴陽市知名商標的,不再進行獎勵;已被認定為貴州省著名商標并已給予獎勵的企業,在以后年度同一商標被認定為貴陽市知名商標的,不再進行獎勵。

                                            第八條  企業申請和獲得獎勵的時序為:
                                            (一)申報材料: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審查、征求意見和審定:次年1月10日至2月10日;
                                            (三)公示和批準:次年2月11日至3月11日;
                                            (四)獎勵兌現:次年3月12日至3月31日。

                                            第九條  申請獎勵的企業應當向經開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證明材料;
                                            (二)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書;
                                            (四)稅務登記證及近三年納稅情況證明;
                                            (五)食品企業須提交有效的食品企業QS認證書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獎勵資金受理、審核程序:
                                            (一)按照第五條第(二)項內容成立由經開區財政局、投資服務局、人力資源局、招商引資局、生態促進局、工商分局、國稅局、地稅分局、質監分局等組成的獎 勵資金審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經開區管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成員由上述單位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經開區工商分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并審查企業申報材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初審合格的企業提交獎勵資金審核領導小組審核;
                                            (四)獲獎企業經過經開區資金審核領導小組審核后公示一周;
                                            (五)公示后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提交經開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批準,并向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報告;
                                            (六)經經開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定后,以正式文件批準發布;
                                            (七)經開區財政管理部門安排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承擔經開區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獎勵工作的單位和人員要嚴守申報企業的商業秘密,公平公正地審核申報企業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申報企業遞交的申報材料應該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經開區管委會將追繳獎金,并在媒體予以曝光。

                                            第十三條  獲獎企業要珍惜榮譽,自覺維護馳(著)名、知名商標產品的信譽,誠實守信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辦公室            2013年 5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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